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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18-10-08     点击:

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 

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20124号)精神,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指导作用,有效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,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,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,明确助教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,确保青年教师助教制度落到实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通过助教工作的锻炼,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,规范青年教师的教学行为,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业务水平与教学能力。在全校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度,各学院要根据以下要求和原则,结合学院自身实际和学科特点,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和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二章 基本要求

第三条实施对象:

无高校课堂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岗位编制青年教师;

经各学院组织进行教学效果考核,认为有必要参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;

自愿参加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。

第四条所助课程类型原则上必须是核心课程。

第五条助教周期至少为所助课程完整运行二轮次。第一轮次不允许助教授课;助教参加教务处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业务基础培训合格后,在第二轮次,方可申请参加学院的首次开课教师上岗培训,可安排参加所助课程授课工作,授课学时应不超过所助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。

第六条青年教师要成为主讲教师,必须经过助教周期且考核合格。

第三章 助教工作

第七条助教工作职责

(一)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,了解所助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,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。

(二)全程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,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、教学重点及难点讲授,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。

(三)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资料,承担与课程相关的讨论课、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,批改作业、辅导答疑,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、期末考试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,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。

(四)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。

(五)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、课件制作、教改教研等工作。

(六)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、测评、检查、监督和批评,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。

第八条助教工作考核

(一)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按学期向学院提交听课记录、辅导答疑记录、助教工作记录、学期总结等材料,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。

(二)各学院可针对青年教师所从事的学科(专业)教学特点,明确其必须考核的内容及要求,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,并报教务处备案和公示。

(三)考核不合格者,学院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,延长助教工作期限或调整岗位等。

第四章 指导教师工作

第九条指导教师聘任

(一)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师德高尚、教学经验丰富、治学严谨、学术造诣较深,教学效果好的、具有较强责任心的教授、副教授担任,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。

(二)指导教师由各学院负责聘任、解聘和考核。

第十条指导教师职责

(一)关心青年教师的师德修养,培养青年教师树立勤奋、严谨、求实、创新的教风以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。

(二)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,指出努力方向与具体任务。

(三)充分发挥传、帮、带作用,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,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;指导青年教师掌握助教课程的教学内容、教学重点及难点,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,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;指导青年教师结合课程的内容、特点,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、现代教育技术,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,提高教学质量。

(四)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、备课、讲课、批改作业、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。

(五)在青年教师讲授课程时随堂听课,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,课堂做好记录,课后进行评议总结。

第五章 实施方案

第十一条各学院要结合本办法精神,制订本学院《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具体实施办法》,做到目标明确,职责清楚,措施到位。结合各自实际,建立客观全面且易于操作的工作考评机制,全面评价助教以及指导教师的工作绩效,并建议给与一定教学工作量认定。具体实施办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,并报送教务处备案。

第十二条各学院按教务处工作要求,每年定期确定和报送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,包括应该参加助教工作青年教师名单、通过助教工作考核青年教师名单。教务处将集中公示各学院助教工作开展情况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